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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都从本学科的视域范围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的“公司机关权力配置”,亦即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权力界限对公司来说意义重大,一般认为应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范畴。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无论在公司实践中还是理论学术界早已耳熟能详,国内外的研究论著可谓是汗牛充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机关权力配置却长期以来一直隐匿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光环之中,我国法学学者大都未有专章论述,展开研究者更是寥寥无几,但在实践中,公司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定位、配置、制度保障,面对经济的迅猛发展,现有的制度框架逐渐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急需法律制度重新定分止争。 公司机关权力配置是通过契约授权的方式在各权力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本文首先从公司机关权力配置相关基本概念开始着手,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梳理,厘定了公司机关权力配置的涵义和逻辑结构,并对权力配置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安排做了简单整理分析;然后,重点分析了公司章程对权力配置的效力问题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由于权力结构重心下移,而造成的权力配置结构变迁问题,并尝试性的提出在法律与公司章程之间应合理划分和配置机关权力,以维护和调整实践之需要;最后,提出重新配置我国公司机关权力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整理,得出主要观点如下:(1)公司机关权力配置规则,涉及属于公司“强行性”的规则应由法律直接规制,而属于“任意型”或“赋权型”的规则,可由股东大会授权以章程的形式解决,法律应明确确立该形式的合法地位;(2)针对公司机关权力配置的内容,法律应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理配置和差别配置;(3)董事会权力的扩大是公司权力的分化和权力内容的重新组合,法律应肯定其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4)立法应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充分保证公司的自治能力,从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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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Info :
Degree: 法学硕士
Mentor: 王宏波
Student No.:
Year: 2004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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